2005年8月25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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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医师记者行骗要受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又有重要修改
沈路涛 邹声文 张宗堂

  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有望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上交付表决。同今年6月举行的常委会第16次会议审议的原草案相比,新的草案又有多处重要修改。
    询问时间最长不超过24小时
  就公安机关对传唤人询问的时间问题,二次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曾规定最长不得超过12个小时,第三次提请审议的草案又恢复为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即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草案曾规定:“当事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安部提出,按照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样规定,有利于上级公安机关监督下级公安机关,建议予以维持。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为:“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冒充记者等行骗也要受处罚
  第三次提请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规定,对冒充医师、记者、教授等行骗的行为,将给予处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坤仁23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作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表示,草案曾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罚作了规定。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对社会上出现的冒充医师、记者、教授等身份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也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安部提出,对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将这类危害社会稳定的非法活动制止在萌芽状态。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